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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劳动争议系列案(3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大通劳动争议系列案(3件):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批量维权实录

一、系列案件概况

本系列共3份裁判文书,案由均为劳动争议,由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系列案件案号包括:(2017)青0121民初2004号、(2017)青0121民初2006号、(2017)青0121民初2013号。

二、典型案情(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NO:266639),证明了原告韩某等31人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的名义向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交医保基金91904.46元,人均为2964.66元的事实,与原告某银行西宁市城中南山路支行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相印证,大通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补缴)养老保险通知单》、《青海省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专用缴费票据》证明上述费用由原告个人交纳,被告关于该笔金额已经交纳,给原告不存在造成损失的异议不能成立,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劳动保险监察投诉登记表》,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的异议成立,该证据在此节上不具有证明效力;青劳社厅发【200……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某化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某偿付经济损失12128.38元及利息159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批量案件办理要点

系列案件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等律师集中承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批量系列案件办理中,律师团队统一证据标准与诉讼策略,逐案核对当事人信息与标的金额,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显著提高了维权效率。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