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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2801民初111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2801民初1112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2801民初111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告马某甲、马某丁、马某丙、马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马占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四原告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33294元,合计65719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明之弟董献峰电话通知马占云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在温泉水库捕鱼,马占云于当天从湟源县坐车到格尔木市后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17日马占云在温泉水库捕鱼期间失踪,同年次月30日温泉水库工作人员发现一具尸体,经原告确认死者系某。马占云在工作中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的条件,原告向格尔木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确认,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判断依据是劳动者作为提供劳务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所行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律师谈话笔录、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派出所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均不足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马某甲、马某丁、马某丙、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马某甲、马某丁、马某丙、某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33294元,合计657194元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