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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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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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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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青0202民初***号
原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青海延辉(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某某,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工商银行存款304782.59元,其中155108.55元已由被告取走,目前剩余存款149674.04元;
2.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建设银行存款40093.21元;
3.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职业年金227897.74元(含养老金93186.18元);
4. 依法分割一次性抚恤金612238元;
5.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一套;
6. 依法分割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牌照为***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7.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于2024年12月4日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及两名女儿。因双方就遗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处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9674.04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0093.21元及职业年金227897.74元(含养老金),合计417664.99元:
原告分得412365.49元;
两名被告各分得2649.75元。
二、被继承人一次性抚恤金612238元:
原告分得306119元;
两名被告各分得153059.50元。
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归被告刘某所有。
四、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19739元,减半收取9869.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