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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322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劳动劳务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3225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22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6086.54元、伤残赔偿金181947.6元、误工费27745元、护理费15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63069.1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所承包的工地运送混凝土,2016年12月1日原告向工地运送混凝土过程中,车辆不慎侧翻,导致原告受伤入院。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住院43天,出院后一直在家疗养,伤势一直未恢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均遭到被告拒绝。该项目是青海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经招投标承包给了被告,被告项目负责人童某某雇佣原告及其车辆运送货物,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雇员关系,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被告某建筑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临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被告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每拉一车货物当即按约定的运费价格给原告支付运费价款。因此,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是货物运输服务而不是劳务,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无事实证据证明。故原告依据雇佣关系诉求主张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与其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不予赔偿的主张,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6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