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6)青2522民初14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2522民初14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蔡某提交的证据2是原告实施的附属工程,因被告没有承包该工程,原告也未实施该附属工程,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证据2是某公司与顾体毅签订的劳务承包责任合同,该合同承包范围里明确显示“前施工队所剩全部未完工及返工工程”和“乙方蔡某所剩工种、返工的工种完工验收合格才支付所剩工程款”等的约定,有具体的维修工种、工程量及价款,同时被告实际进行了施工和维修,并于2014年8月将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证据3是蔡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等原因,对蔡某的处罚单。18份共计31280元,其中2013年5月12日因粉刷质量不合格对原告5000元的处罚单上有原告的签字确认,本院予以采纳,其余不予采纳。被告提交证据4是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一份,该证据发出时间2015年6月5日,2014年5月17日被告某公司与顾体毅签订的劳务承包责任合同,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证据5是关于被告余某与马生义签订的市场维修施工协议,承包……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13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务承包责任合同,原告承包同德县异地搬迁后续产业农贸市场1号、2号的单包瓦工劳务,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承包关系,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也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931412元。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补助款30000元及泥工班组工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3倍支付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附属工程原、被告均未实施,该约定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余某及代理人辩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因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造成维修费75000元。本院认为,某公司与顾体毅签订的劳务承包责任合同是蔡某未完工及返工的工程。合同承包范围里明确显示“前施工队所剩全部未完工及返工……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余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蔡某泥工班组工程款71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喇海娟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