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6)青02民终21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2民终21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某公司建设的龙祥佳苑小区砌砖工程。四原告于2014年9月到12月份到被告承包的工地打工,当时约定砌砖每方工资120元。2014年12月29日工程结束,经测量四原告砌砖525.4方,被告应给付四原告工资63048元,可被告只给付了27610元,尚欠35438元,被告写了条子并让四原告签了字,后经原告方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给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某乙和雇佣四原告去他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理应给付四原告劳务工资,干完活后,被告李某乙和给付了四原告部分劳务工资,尚欠35438元至今未给付。现四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乙和给付尚欠的35438元劳务工资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乙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李某甲、祁某、杨某劳务工资35438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李某乙和负担。上诉人李……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乙和主张已向被上诉人赵某、李某甲、祁某、杨某支付了35438元劳务工资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的事实相互矛盾,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双方间约定按工程量80%结算劳务工资和给付其他人劳务工资的过程,但不能证明已向本案四被上诉人支付80%工资的事实,且上诉人未提供已付清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李某乙和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