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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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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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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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522民初***号
原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某某,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某某于202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某某某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