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19)青0123民初32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3民初32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吴某、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75元、交通费12532.7元、住宿费929元、伙食费262元、死亡赔偿金616200元、丧葬费30813元,共计:661311.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4日,被告某公司雇佣原告吴某的丈夫马鹏过等11人,在某公司为某公司提11辆一汽重卡新车送往拉萨指定地点。2018年12月12日,车队在运输途中行驶至湟源县S307扎哈公路桥梁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鹏过不幸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通知原告前往湟源县处理后事便对原告等亲属不闻不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马鹏过与被告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某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某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某公司与被告齐某之间是口头运输合同协议。某公司没有任何约定,原告某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原告吴某、马某诉称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信。关于马鹏过与被告齐某在庭审中证人张某、李某证言均证明马鹏过受雇于被告齐某,在运输途中受齐某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雇佣法律关系,虽然马鹏过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同时,鉴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存在提供劳务者承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所以雇主齐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到庭参加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吴某、马某赔付各项费用624941.2元×30%=187482.4元;二、驳回原告吴某、马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工资标准的举证、解除程序是否合法是常见争点。承办律师围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厘清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劳动权益。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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