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20)青01民终156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1568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20年5月7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推进全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伤残赔偿金统一按照青海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该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以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实施意见,故,吴某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的认定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赔付,一审法院就此认定正确,应予维持。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认定过高的问题。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关于误工期间、护理期间、营养期间的最高标准计算,有失公允,应以期间中间值为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24元,由上诉人某通信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