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民终87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民终87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唐丛胜确已向伍某支付劳务费95532元,但不应计算在528175元中,唐丛胜的此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双方均认可唐丛胜还向伍某付款366637元,从528175元中扣减后尚有161538元。双方针对扣款项目存在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在该节事实中,《结算单》是有利于唐丛胜的证据,扣款的事由和金额明确,伍某如不认可,应当提供反证,推翻《结算单》确定的事实,伍某仅仅口头表示不认可,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结算单》中的扣款共计87469元,应当从161538元中扣除,唐丛胜应当向伍某支付劳务费74069元。双方未约定劳务费的给付时间,伍某可以随时要求唐丛胜履行付款义务,伍某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唐丛胜于判决生……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变更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唐丛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伍某劳务费74069元为唐丛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伍某劳务费10005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承办律师紧扣解除程序与证据规则展开论证,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
答: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问:没签劳动合同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