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2019)青0121刑初15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刑初15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乙、侯某、阿某甲、候某、阿某丙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未采取正确的方式制止事态的扩大,反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的损伤后果,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认定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阿某乙、侯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阿某乙、侯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阿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某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阿某乙、侯某、阿某甲、候某、阿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侯某、阿某甲……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被告人阿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被告人阿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1……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