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2019)青0121刑初28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伤害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21刑初280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赵俊海、王鹏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感情纠纷,伙同被告人李某、武某乙、樊某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其中被告人武某甲、李某持木棍殴打、拳打脚踢被害人樊×;被告人武某乙、樊某对被害人樊×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致被害人樊×轻伤一级;被告人武某甲用拳击打被害人陈×、被告人李某持马扎殴打被害人陈×,被告人武某乙用被害人樊×手机约被害人陈×到现场,在本案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系本案的共犯,由于各被告人的行为,致被害人陈×重伤二级的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被告人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赵俊海、王鹏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