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组织卖淫罪案件((2020)青0102刑初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组织卖淫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刑初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鲁某、阎某、闫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鲁某、阎某、闫某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相当,故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据此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与前罪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鲁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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