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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诈骗罪怎么办?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解析(西宁)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5刑初24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谷二虎(不起诉)、尚国锋(在逃)、尚正现三人为吸收公众存款在某投资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本市城北区门源路12-20号、12-80号)。同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招收和培训员工,某公司提供资金周转及扩建生产规模为由,向社会公开承诺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合同当月即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伙同陈某某、尚某某(二人均在逃)骗得被害人孙某、陈某等75人签订投资合同,共同骗取被害人孙某、陈某等75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8万元。赃款由被告人陈某、陈卫国、尚国锋提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孙某、陈某等75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害人孙某等75某投资公司员工口头和广告宣传,某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当月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后,在本市城北区门源路12-20号、12-80某投资公司,与该某公司、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保证担保合同,通过交纳现金及POS机刷……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他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喇海娟、杨乔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表示对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不持异议,对证据的指向表示异议,但又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予以否定及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喇海娟、杨乔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无据可依,不予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