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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盗窃罪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2刑初142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2刑初14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张万虹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郭某某在本市乘坐由东向西行驶的X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在本市城东区青海民族大学公交车站到湟光公交车站途中,被告人郭某某采用身体掩护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双肩包遮挡其右手盗走被害人季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紫色腰包(包内装有现金4300元)。赃款二被告人均分后已挥霍。2016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城西区纺织品公交车站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1月7日10时许,被害人季某某从青海民族大学乘坐2路车到湟光发现小背包内的腰包不见了,里面有现金4300元和五菱宏光的车钥匙一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西门口开展街面反扒工作时,发现有两名非常可疑的人在乘坐2X路公交车,我队侦查员随即跟随至纺织品公交车站,将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抓获;……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中均积极参与根据分工相互配合,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其二人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陈峥、张万虹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