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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0105刑初29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7)青0105刑初29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杀人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5刑初29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相约被害人王某在本市城北区小桥大街(门牌已隐去)小桥宾馆8210房间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使用提前购买的弹簧刀欲将被害人王某杀害,用该弹簧刀将被害人王某颈部及下颚刺伤,并拒绝王某去医院救治的请求,致次日零时许,被某宾馆。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颈前部刀刺伤,鉴定时经测量其瘢痕长度为8.6CM,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颈部左侧刀刺伤,面部皮肤组织裂伤,属轻微伤范畴。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受伤后两次在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26279.26元,护理费为1776元,误工费1776元,鉴定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共计31721.2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物证、鉴定结论、归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证明、护理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个人感情原因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刺伤被害人王某,导致被害人大量失血,已经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危害,在被害人伤口血凝后,被告人杨某对其没有进一步的致害行为,属犯罪中止,对公诉人及辩护人基于此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此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系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驻所刑警中队侦查人员以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公安分局名义办理,并非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办理,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及办理程序,辩护人关于派出所不能办理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致本案证据有重大……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医疗费26279.26元,护理费为1776元,误工费1776元,鉴定费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共计31721.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凶器弹簧刀一把没收归档。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喇海娟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