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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6)青刑终4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刑事辩护诉讼案例:(2016)青刑终41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故意杀人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刑终41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纳贤春及其辩护人、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员对原判认定的下列事实不持异议:2015年9月21日1时许,上诉人纳贤春与麻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在西宁市城东区曹一巷(门牌已隐去)3楼租房内喝酒。期间上诉人纳贤春对被害人魏某某产生不满情绪,其持单刃匕首将被害人魏某某脖子划伤,并在被害人魏某某背部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魏某某被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康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采信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予确认。上诉人纳贤春及其辩护人提出,纳贤春与被害人无矛盾纠纷,没有杀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纳贤春酒后仅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背部等要害部位,经法医鉴定创口多达十处,且八处创口进入胸腔,致双肺多处破裂,其中四处创口经膈肌进入腹腔致肝脏破裂,一处创口经膈肌进入腹腔致脾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行凶后纳贤春即离开现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纳贤春酒后仅因琐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鉴于纳贤春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纳贤春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纳贤春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有理有据,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从证据确实充分性、自首立功情节、认罪认罚从宽等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