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2015)乐刑初字第112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乐刑初字第112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收古董为由,租乘同村(门牌已隐去)为青******号小轿车,与郭某某乘坐行驶至海东市乐都区中岭乡中岭村,王某某让马某某、郭某某在路边等候,自己下车步行进入该村。行至李某某家时,见其家门上锁,家中无人,即翻墙进入,在李某某家北房木质箱子内盗窃现金8000元后逃离现场,乘坐马某某车返回乐都洪水镇家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4月16日20时40分,乐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中岭乡中岭村村民李某某报称,2015年4月16日早8时许,我和儿媳锁门后去地里干活,下午15时左右,回到家后发现家中17000余元现金被盗,请求查处。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4月16日上午8时许,我和儿媳锁门后去地里干活,下午15时左右回家,发现北房内炕柜上的两个用暗锁锁着的柜子都被撬开。炕柜下面柜子中用一根布条扎住的6800元现金及一张4万元的存折被盗,……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均证明被盗的事实,而盗窃的数额应当以认定的数额为准,故认定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17400.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四笔犯罪事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所交代的该笔犯罪事实与所犯的事实属于同种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属于坦白,故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人……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止);二、物证黑色帆布背包一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现金人民币1085元发还失主。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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