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聚众斗殴罪案件((2016)青0105刑初12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聚众斗殴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5刑初12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一)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2015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付某某因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付某某回家途中遭到被告人陈某甲持仿真手枪威胁。付某某将被威胁之事电话告诉被告人郑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付某某、洛藏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灭火器等器械打砸被告人陈某甲停放在楼下的车号为陕DA**某的福特牌房车玻璃、车身等。经鉴定,被损车辆修复价值为23150元。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赔偿陈某甲房车维修费23150元。(二)聚众斗殴的事实2015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车辆被砸毁一事,纠集被告人陈某乙、张某某、刘某某、高某、刘某某、赵某某、曹某某、曹某、王某某、刘某等人手持刀、木棍等凶器前往郑某某所居住的盛世华城小区楼底下堵截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得知消息后,某公司员工俄木某某、荆某某来家接他。俄木某某驾车拉载荆某某、洛藏某某、陈某某等被告人前往郑某某住处,途中与付某某会合,后付某某购买了洋镐把等凶器……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洛藏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3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于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俄木某某参与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且有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洛藏某某均证实当时其不在现场,故对俄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洛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乙、刘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曹某、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赵某某与付某某纠集的被告人洛藏某某、俄木某某、荆某某、陈……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人洛藏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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