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2015)宁刑终字第8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5)宁刑终字第80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刑事裁定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中旬,某公司向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德令哈市灶火沟铜矿探矿权。2012年12月10日某公司在尚未取得灶火沟铜矿探矿权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了《灶火沟委托承包探矿协议》,某公司将某工程公司,某公司支付200万元保证金,12月14日某公司进场,12月19日某公司解除协议,2013年3月30日某公司解除协议。2013年1月28日,上诉人吴某在明知《灶火沟委托承包探矿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杨某某、王某某签订了合作探矿采剥施工议项书,杨某某给付保证金现金20万元,2月2日杨某某向吴某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2月26日,上诉人吴某以承揽天峻县木里煤矿聚乎更矿区八号井工程为由要求杨某某交纳工程保证金,二人协商灶火沟探矿工程保证金40万元折抵成聚乎更矿区八号井工程保证金,被害人杨某某于当日交给吴某现金20万元,某公司名义出具60万元的收条。2013年3月至6月,上诉人吴某在明知其没有……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上诉人吴某诈骗财物价值22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诈骗财物价值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诈骗数额有误及辩护人关于上诉人吴某无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的目的,客观上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辩护意见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四、裁判结果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明礼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围绕犯罪事实、证据标准、量刑情节等关键环节展开辩护,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与案情,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多少?
答:认罪认罚结合退赃退赔、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具体幅度需结合案情由律师评估。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