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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名誉权案:两审全胜背后的证据博弈,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西宁名誉权案:两审全胜背后的证据博弈,延辉律师以案释法

近日,西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青01民终349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本案中建行青海分行按照信用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针对许某持有信用卡所发生的逾期还款的真实情况,在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非捏造未还款的虚假记录,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许某的违法行为。另许某在本案中为建行青海分行的信用卡客户,按照双方所签订的“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申请表”并且在签订该申请表时许某已明确签字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建行青海分行有权对许某违约部分进行实名催收。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许某负担。

三、延辉律师解读

大额债权案件尤其要重视财产线索调查与保全时机的配合,「判得赢」更要「执行得到」。

担保责任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常见争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抵押登记效力,直接决定责任主体的范围。延辉律所金融法律事务部长期服务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对此类争点有体系化的应对方案。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规定。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保证期间过了,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答: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规则不同,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细节建议由律师逐案审查。

问: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怎么办?
答:应在法定期限内取得拒绝证明,并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时效短,务必及时行动。

六、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大额债权及时保全,防止资产转移
  • 票据背书连续、印章清晰,流转留痕
  • 权利行使有法定期限,切勿错过

七、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名誉权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推行标准化服务体系: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24小时人工+AI双轨法律服务热线,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三点布局,就近服务全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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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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