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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实录:两审全胜的取证要点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青海西宁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实录:两审全胜的取证要点

近日,西宁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青02民终442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关于上诉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因医疗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鉴定意见书对上诉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并明确指出了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所指的过错就包含过失,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4元,由上诉人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三、延辉律师解读

侵权责任纠纷的胜诉基础是「四要件」的完整举证: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延辉律师围绕四要件组织证据,使责任认定一目了然。

过错相抵规则常被忽视: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庭审中对责任比例的争取,往往比责任认定本身更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被人打伤,赔偿怎么算?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据实结算项目;构成伤残的另计残疾赔偿金。伤情鉴定与票据留存是关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六、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理性主张,赔偿清单依法逐项列明
  • 伤情稳定后及时做伤残鉴定
  • 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全部票据
  • 现场证据(照片、视频、证人)及时固定

七、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实行「资深律师牵头+骨干律师主办+青年律师协办」的三级梯队办案模式,一案双律师负责,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确保每一起案件的专业质量稳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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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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