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9)青2821民初43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21民初43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以自己所负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马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财产损失,其财产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另,原告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的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木某马匹死亡对其所造成的具体财产损失的问题,原告为证明小走马价值160000元,申请证人特某、旦巴出庭作证,欲证明原告曾以180000元出售事故中死亡的小走马,旦巴出价150000元,特某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木某财产损失共计48000元人民币;上述款项,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木某20**元人民币,剩余46000元由被告马某承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邱成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承办律师从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入手,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组织证据、展开论证,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