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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实录:依法维权的取证要点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08-15 | 3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青海西宁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实录:依法维权的取证要点

近日,西宁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理,延辉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青01民终****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原判就承担责任的划分比例是否正确;2.青海省人民医院应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3214元。第一,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应当借助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确定。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法源司鉴〔2025〕医鉴字第***号)(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证实,某公司司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结论)依据充分,经质证没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被上诉人青海省人民医院二审中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医疗损失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应当为未尽医疗规范程序性注意义务的过失责任。因医疗行为的效果受医疗水准、患者自身体质以及药物的未知反应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对医疗行为的过失,虽应依法课以相应的责任,但对医疗行为的目的,应当予以良善评价,且对其过失不宜过于苛责。就本案医疗行为的过错而言,其过失程度尚未达到要为受害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程度。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费用将按责任比例确定。二、关于本案被告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
判决如下:一、维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因患者宋玉桂的死亡所受经济损失857567.86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872567.86元,被告青海省人民医院承担其中20%的赔偿责任,即为174513.57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四、延辉律师解读

过错相抵规则常被忽视: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庭审中对责任比例的争取,往往比责任认定本身更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直接损失据实计算,间接损失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定性。专业的损失核算是争取合理赔偿的关键。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被人打伤,赔偿怎么算?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据实结算项目;构成伤残的另计残疾赔偿金。伤情鉴定与票据留存是关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问: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伤情稳定后及时做伤残鉴定
  • 现场证据(照片、视频、证人)及时固定
  • 理性主张,赔偿清单依法逐项列明
  • 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全部票据

八、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推行标准化服务体系:委托后15分钟内初步响应、常规法律意见书7日内交付、24小时人工+AI双轨法律服务热线,西宁总所与湟源、湟中分所三点布局,就近服务全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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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及办案实践整理改写,文中当事人均已化名处理,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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