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近日,海东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案历经两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延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本文结合该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为读者拆解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青02民终57号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朱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只有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使朱某乙离校后发生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适当,上诉人关于责任划分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系管理过失责任,故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法院观点与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朱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只有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85元,由朱某甲、吴某负担。
四、延辉律师解读
过错相抵规则常被忽视: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庭审中对责任比例的争取,往往比责任认定本身更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直接损失据实计算,间接损失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定性。专业的损失核算是争取合理赔偿的关键。
五、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等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被人打伤,赔偿怎么算?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据实结算项目;构成伤残的另计残疾赔偿金。伤情鉴定与票据留存是关键,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七、延辉律师实务建议
- 理性主张,赔偿清单依法逐项列明
- 现场证据(照片、视频、证人)及时固定
- 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全部票据
- 伤情稳定后及时做伤残鉴定
八、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玉树、果洛、黄南等地)遇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把握维权时机。延辉律所实行「资深律师牵头+骨干律师主办+青年律师协办」的三级梯队办案模式,一案双律师负责,案件分级评估、类案大数据检索、重大案件集体研讨,确保每一起案件的专业质量稳定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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