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8)青02民终5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2民终57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朱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只有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使朱某乙离校后发生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适当,上诉人关于责任划分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系管理过失责任,故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审……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规定,朱某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只有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由于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使朱某乙离校后发生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15%的责任适当,上诉……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85元,由朱某甲、吴某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围绕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并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遇到这类纠纷,为什么要尽早委托律师?
答:证据固定、诉讼时效、管辖选择、诉讼策略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越有利于掌握主动权。
问:委托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是什么流程?
答:先进行案件咨询与材料评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由承办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并全程跟进立案、庭审、执行等环节。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