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9)青2821民初574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2821民初57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马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共和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甲医疗费用5000元,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丙、赵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诺某共同赔偿原告马某甲医疗费用37915.08元,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3643.13元,车辆损失费30429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0日,程学志驾驶的×××号小型轿车与原告马某甲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程学志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程学志驾驶的×××小型轿车乘车人魏国章、赵廷财受伤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马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乘车人马某丙受伤……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马某甲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理应得到赔偿。本次交通事故经乌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死者程学志超速行驶(101km/h)且在对面来车时超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马某甲无证驾驶且超限速行驶(60km/h)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乘车人马海车、马某丙、赵廷财、魏国章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合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赵某丙、程某乙、程某甲、赵某乙认为应当重新划分责任由被告马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答辩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和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赵某丙、赵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赔偿原告马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974.44元人民币;二、被告赵某丙、赵某乙、程某甲、程某乙在继承程学志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马某甲财产损失费共计30113.86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某公司、被告诺某的起诉;四、驳回原告马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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