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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交通事故纠纷诉讼案例:(2017)青0102民初75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75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某、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赔偿伤残补助金95715.165元、医疗费4540元(辅助治疗器具费3540元、复查费1000元)、误工费28453元(72元×365天+2161元)、护理费28078元(139×150天+7228元)、营养费10000元(50×150天)、伙食补助费1820元(70×26天)、鉴定费295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上合计183056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单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KB6**号的轻型货车,沿康西一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夏都大街与康西一巷丁字路口时,与原告董某相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西宁市交警支队城东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因被告某保险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的此项质证意见有理,应予采信。原告董某提交的证据六,某公司四分公司出具,共5页),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陪护人员刘某工资为3287元/月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某公司、被告单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认为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来举证,并且应该证明是由谁陪护,并按照标准计算一个人的护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因提供陪护导致收入实际减少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董某提交的证据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的误工期为365天,护理期为150天,营养期为180天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某公司、被告单某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原告董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伤残赔偿金95715.165元、伙食补助费1820元、鉴定费2950元、交通费1500元,医疗费2530元、护理费13932元、营养费75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核减被告单某前期向原告支付的10000元,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21947.16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120000元;下剩1947.165元,由被告单某、被告某公司承担;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