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2015)乐刑初字第10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交通肇事罪
-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乐刑初字第10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青BL****号轿车前往西宁市城东区小寨村,在沿威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KM+600M处时,将横穿公路的陈某甲(2011年10月24日出生)撞伤,陈某甲在被陈某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至颅脑损伤死亡;从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13.83mg/100ml;由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30000元。诉讼中,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家属支付被害人陈某甲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已赔偿30000元,下余230000元于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被害人陈某甲亲属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6日16时34分,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发表的公诉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王延辉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计算、保险理赔顺位等多个环节。承办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当事人核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和责任人承担。
问: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答:可在收到认定书三日内申请复核,诉讼中也可通过举证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比例。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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