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22民初61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22民初61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马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虫草款12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资金占用费6000元(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18日起诉之日)上述共计126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我和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以赊欠的方式拿走我价值120000元的虫草,约定次年的1月30日给付虫草款,双方为了保证交易的有效和公正,由马占昌和韩生福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到期后被告和担保人均没有履行约定,一直未支付我虫草款,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马某甲缺席未答辩。对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劳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证明被告赊欠原告120000元虫草款事实,且原告亦认可被告通过马占昌已经支付了30000元虫草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虫草款的诉求具备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4.35%支付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18日的利息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月30日,因此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9年1月3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马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乙虫草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合计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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