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02民初67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2民初67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586910元整;二、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声屏障购销合同》,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00000元的30%即违约金2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79691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声屏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青海省扎麻隆到倒淌酒ZDJA-SG1项目部供应路基段透明隔音板和桥梁段金属吸音板,合同价款为11551909元,隔离栅合同为5761506元。签订后,原告积极备料加工并按质按量的向被告供应材料。原告首期己向被告供应价值1029980元的材料及256930元的劳务都已开发票,货款总价1286910元,被告已付700000元,但至今仍欠586910元货款未付清。原告加工好后,再次向被告供应时,被告却拒绝接收货物,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已从他处购得同种材料,并采用现金的方式已结清货款。由于被告明示违约的……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的《隔离栅购销合同》及《声屏障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某建设公司某公司无故中断合同履行,某公司某建设公司不整改质量问题擅自退场,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某建设公司某公司反诉主张的返工费,本院均依法予以驳回。对于某建设公司本诉主张的解除《声屏障购销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行为上已实际解除两份合同的履行,本院不再解除。某建设公司本诉主张的货款586910元,通过庭审查明声屏障货款为732720元,隔离栅安装未完成,某公司已支付700000元,某建设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主张的货款,某公司持有异议,双方亦未按照合同约……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