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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231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0102民初2317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2317号、(2020)青0102执1768号
  • 审理程序:一审、执行实施类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许龙飞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35846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43849元,计算过程:自2017年11月2日至2020年5月30日,共计940天,940天×(358460元×4.75%÷365天)=43849元,以上共计:40230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被告购买原告的水泥共计1993吨,其中华夏水泥购买了1000吨,每吨240元,金鼎水泥购买了993吨,每吨220元,以上水泥款共计458460元。原、被告约定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水泥款。后时间届至原告催促被告支付水泥款,但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让原告宽限一个月。2017年11月2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水泥款,被告以资金不足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水泥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尚欠水泥款欠条一份。2018年、2019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水泥款,但被告一直推脱,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基于与原告赵某的水泥交易,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朱某应当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现被告朱某认为尚有850吨金鼎水泥并未提取,不应支付该部分水泥款,但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在就水泥买卖达成一致时,原告方交付给被告的均为水泥卡,且被告未能提交证据系由原告原因导致不能提取水泥,故本院对被告朱某的抗辩意见无法采信,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358460元水泥款。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43849元,因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欠原告赵某水泥款358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许龙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