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369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36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石子款1830000元;2、依法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4900元(违约金按余款总额的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石子购销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石子,但被告至今不予支付剩余的石子款1830000元,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石子购销协议及授权委托书,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石子购销协议,某公司为被告供货的事实,证明原告某公司的被某公司主张对被告的债权于法有据,原告主体适格;2、对账单及证明,用于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并得到被告确认;3、协议,用于证明经原被告协商,结算的石子款总额为203万元,且约定与2018年底还清全部,被告尚欠石子款183万元,证明若被告不按时付款则按剩余货款总额的3%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有据。被告某公司辩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明某公司财务章,与对账单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某公司某公司购买原告的石子款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被告某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协议,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是被告刘某乙个人出具,与公司无关,被告刘某乙对该协议不持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的合同签订人,也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个人出具的欠款协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某公司下欠货款的事实,同时也证明被告刘某乙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辩解、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石子购销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某公司依约向被告供应了石子,2017年9月14日,被告某公司出具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某公司某……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刘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马某砂石款1830000元及利息5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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