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民终2680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民终2680号、(2020)青0102民初3158号
- 审理程序:二审、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2019年9月2日某公司盖章确认的《供应商账务确认书》载明:“截止2019年8月份我店与供应商未付货款金额陆万壹仟零陆拾贰元,此外我店与贵方再无其他债务”,某超市依据该确认书认为双方之间无论是购销合同还是联营合同账目均已结清。某超市的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首先,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与特点,对于联营的账目,由某超市打印并由其原法定代表人朱×签字确认的“联营顺平粮油对账明细”中抬头均明确写明“联营”字样,而2019年9月2日某公司盖章确认的《供应商账务确认书》抬头则写明的是“供应商”字样,供应商即购销合同项下的出卖人而非联营主体,故从文义角度分析,不能认定《供应商账务确认书》中确认的债务涵盖联营未返还的销售额。其次,2019年……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某超市某贸易公司支付代销货款12000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