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0102民初210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0102民初210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杨梦琪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0000(庭审过程中变更为62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迟延履行利息403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共计437天);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经营牛羊生意。2018年原告先后给被告供应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7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3月1日前将欠款清偿完毕。后被告只给付货款8000元,剩余货款未给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欠原告70000元,约定于2019年3月1日偿还完毕。证据二、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与2019年2月2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索要70000元的欠款,被告认可但并未清偿。以上证据经庭审当庭举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甘某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货款6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期间利息的请求,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应于2019年3月1日以前付清全部,但被告对剩余62000元货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承担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甘某拖欠货款62000元,并以欠款6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承担自2019年3月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谈有婷、杨梦琪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