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9)青0102民初75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9)青0102民初75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罚息12873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冶某签订《帐篷定制合同》,被告定做了藏式帐篷36顶,总价64400元,预付定金5000元,4月25日提货,余款提货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5000元定金,4月25日原告依约将帐篷定做好后送到被告处,而被告以先欠付货款为由当日没有支付。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货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然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被告冶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冶某达成的定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4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应当以欠款59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承担自2016年4月26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认为在原告送货时已经支付了40000多元的辩称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双方录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主张成立,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拖欠货款59400元,并以欠款59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承担自2016年4月26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存花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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