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2民初3196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2民初3196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货款240000元,运费1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被告某设备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移动式粉碎设备及移动输送设备各一台,合同价款为人民币240000元,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10日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设备款。2016年6月11日被告委托西宁昊运货运部将一台移动式破碎设备运送到海西高泉煤矿,经原告及现场人员当场查验,该设备表面喷涂"某机械公司"字样,随机未提供生产许可证、设备没有整机合格证、分体电机无商标及合格证。后经进一步查验,该设备两台电机系使用废旧电机返新使用、同时存在焊接强度明显不够等多处严重质量问题。6月12日某设备公司团鱼山露天煤矿下发《某煤炭公司验收情况说明》认为该设备存在:某公司合格证、生产厂家与合同……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该二组证据无某证实原告证明方向,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组:7.《验收情况说明》、8.《退货通知》、9.《不予退货通知》、10.《粉煤机合格证》、11.《保修书》、12.《产品合格证》,证明:(1)2016年6月12日,原告在设备到场后,认定上述设备整机无合格证书,某设备公司某公司家不一致,电机存在翻新以次充好的情况等设备质量瑕疵;(2)同日,青海能发集团鱼山煤矿不予上述设备进场生产,原告与团鱼山煤矿的选煤工作被迫停止;(3)被告接到原告的退货通知后,拒绝退货,并向原告提供所谓的合格证书,但上述合格证书均与设备质量不符,其提供的设备铭牌为原告生产,某设备公司某机械公司,明显存在欺诈。经被告质证对证据7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为原告单……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6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合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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