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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18)青0121民初1369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21民初1369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王启全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8158元及利息4760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与原告达成协议,要求原告向其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县盛锦华庭项目供应电线、开关、插座等货物,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盛锦华庭项目的工地,但第一、第二被告迟迟不给原告货款,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担保函,为原、被告之间的供货行为进行担保。2016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结算单,确定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8158元,结算单签订之后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杨某是项目部的经理,货款都是由第三被告支付的,我们是基于对第三被告的信任供货的,结算单都是杨某核对后签的字。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被告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某公司供应了货物,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也按照三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由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经销部”,据某房地产公司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因电缆及配件已到货,需付款666000元,施工单位无力支付货款,委托担保方支付上述货款,从施工单位二标段工程款中扣除”,按约定分四次支付了原告货款666000元,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被告某经销部、被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存在瑕疵,某公司单位盖章,但被告杨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原告某经销部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大通盛锦华庭项目施工工地供应了货物,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也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原告货款666000元的义务,故……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公司于某经销部货款668158元并支付利息47606元共计715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杨乔、王启全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