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2民初3435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3435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王雪燕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供应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8537.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7410.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被告某公司材料主管王明、徐宏明在原告处采购货物,原告某公司提供货物,共计货款1311044.85元。2017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1907元,尚余539137.45元未付。2018年1月24日,被告某公司的材料主管徐宏明就原告再次提供的货物向原告出具欠条,欠付材料款59400元。上述欠款共计598537.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某公司拒不支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公司、某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出示该份声明的原件,被告上述质证意见合理,可以采信。证据二、某供应站销货清单101页,意在证明2014年3月31日至2017年8月1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提供建材货物,并由其材料主管王明、许宏明等人签字确认,共计货款1311038.65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有异议,某公司与原告是从2015年4月才开始合作的,但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中存在2014年的票据,且票据上显示的六个工地中只有青海民族大学藏学院工地、青海兴海县供水设施项目工地、某公司的工地,其某公司的项目,与我公司无关。证据三、欠条一份,意在证明2018年1月24日,被告某公司欠付原告材料款59400元,并由其材料主管……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供应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原告某供应站承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王雪燕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