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8)青0102民初343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8)青0102民初343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王雪燕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供应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57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2675.6元;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货物,期间共计提供价值265700元货物,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2017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付264400元材料款,后原告又向被告提供1300元货物。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某供应站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其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欠付原告材料款264400元;2.某供应站销售单,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10月13日、10月16日向被告提……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后未支付货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销售单签名为证,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义务提起诉讼,被告虽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在答辩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拒不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某供应站货款26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袁富学、王雪燕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