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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例:(2020)青2821民初404号裁判要点解读|延辉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21民初404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欠款19万元;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欠款利息30780元(自2017年8月至今,本金以5万元计,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年初,被告乌兰巴特尔找到原告,双方在乌兰县达成买卖协议。被告乌兰巴特尔购买原告设计制作的羊皮加工生产线(包括羊皮纸、羊皮袄、板皮、羊皮熟制等设备)一套。双方口头商定设备价格为30万元,调试安装和技术服务费15万元,共45万元一次性支付。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羊皮加工生产设备安装在乌兰县柯柯镇东面(南柯柯村、北柯柯村、卜浪沟村三个村共用)的棚圈里,并通过加工调试,生产出了合格产品。某公司房位于乌兰县蒙医医院旁边。产品得到了乌兰县政府、海西州政府和青海省政府的高度评价,并登上了青海省科技厅下属的上高原销售平台,由某公司的唐卡、剪纸、壁画参加了青洽会、旅游节等会展。生产线调试完毕后,原告向被告乌兰巴特尔讨要费用。被告乌兰巴……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桑某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其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合作达成过相关合意,并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对生产线曾达成过买卖合同的合意,经法庭释明,原告仍然坚持以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与原告进行商讨合作,原告将其列为本案被告,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自认其已收……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桑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桑某对被告乌兰巴特尔的起诉。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