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01民初1871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01民初1871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820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1436元,两项合计893446元;2.被告生某、范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和被告生某约定原告向被告生某承建的格尔木市世邦天鹅湖一期工程A1商业物业管用房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范某负责和原告对接并核对方量及价格。原告按照约定提供混凝土并于2018年9月完成了约定的供应任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付款,至今仍欠原告货款78201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公司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生某口头达成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生某提供了混凝土,被告生某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列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有助于查明事实,但该规定系程序法规定,未明确应当由挂……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混凝土公司货款782010元、利息12691.37元,合计794701.37元;二、驳回原告某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王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以专业、务实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定分止争。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