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8)晋01民终1853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晋01民终1853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第三人张某事实上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因此被告关于其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因第三人张某在西宁市公安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在给康俊办理借款及质押业务时,已经知晓康俊质押车辆已经设有抵押权这一事实,但仍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车辆交付于原告。从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内容看,被告并未告知原告质押车辆已设立抵押权这一事实,隐瞒了质押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知晓并接受该权利瑕疵,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某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某公司负担。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冶兆忠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债权转让协议》第五条、《合同法》第54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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