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青2822民初1118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 案号:(2020)青2822民初1118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2953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韩某口头约定,原告某农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四期)二标段工程向被告韩某提供沙石料,价格随行就市,货到付款。经某工程公司,被告某公司为该工程项目承包人,被告韩某为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原告按照被告人员要求,及时为该项目提供沙石料,并由被告人员签收。2019年底经双方统计,2018年共提供沙石料186车,价格139500元;2019年共提供沙石料552车,价格555800元。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目前被告还欠款2953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某,1.被告某公司虽系挂靠关系,但认可由被告韩某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承诺低于第三人的价格出售沙石料与被告韩某,但原告结算的单价未按照市……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韩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认可口头约定,原告将沙石料出让与被告韩某并实际交付,同时有原告出示收据及录音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原告与被告韩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告作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出让人,应向被告韩某履行按约交付沙石料的义务,被告韩某作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2019年提供的沙石料单价……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沙石料款295300元。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马冠超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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