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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2民初83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西宁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这样判((2016)青0102民初833号)|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青0102民初833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起,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某公司生产的“秦皇月”、“苏龙”、“大洋一号”等品牌甜玉米罐头,原告某公司给被告刘某提供甜玉米粒罐头,被告收到货后给原告支付货款;运费由被告负担。截至2014年9月9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69842件价值2578592元的货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252143元,尚欠货款326449元另查,双方在口头协议履行期间,约定对于(2011年7月25日价值147825元的货物和2011年10月5日3800件商品,每件以30元计算)的产品实行十赠一的促销活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通信记录、销货单、货物运输协议单、短信记录、对账单、邮件,被告书写的“合作的过程和痛苦的经过”打印版、汇款凭证,证人证词等予以证实。本案争执的焦点,被告是否尚欠原告货款?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有买卖关系的事实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汇款单据原告对其真实性表示无异议,本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为有效证据。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表示认可,本院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的事实,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起,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某公司生产的“秦皇月”、“苏龙”、“大洋一号”等品牌甜玉米罐头,原告某公司给被告刘某提供甜玉米粒罐头,被告收到货后给原告支付货款;运费由被告负担。截至2014年9月9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69842件价值2578592元的货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2252143元,尚欠货款326……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货款300266.5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中,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张世宏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承办律师从交易习惯、履行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角度组织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逐项论证,相关代理意见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充分依据。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庭审各环节程序规范完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脱敏声明:本文根据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写,文中当事人姓名均已化名处理,公司名称已作脱敏处理,仅用于普法宣传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案号、审理法院等信息来自公开司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