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7)青0104民初797号),包含案情简介、争议焦点、法院裁判结果与律师办案解析,供有类似法律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7)青0104民初797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代理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二、案情回顾(已脱敏)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定的销售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家居的货款1838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14.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居然之家商城内的"顶固衣柜"店铺内订购家具一套,并于2016年7月23日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家具价款20382元(其中定金2000元,2016年10月居然之家已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并60天送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被告未送货上门,后经多次催告,发现"顶固衣柜"店铺已停止营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居然之家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系对于郭鑫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以及居然之家是否应当对郭鑫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居然之家与郭鑫签订《居然之家招商合同》载明该摊位号DS62-3-B-04租赁给郭鑫,主营品牌为顶固璧柜门。二被告间建立的是营业场地租赁关系。郭鑫自认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收到原告货款18382元未退还的事实,并同意自愿返还拖欠原告的18382元货款,本院对于原、被告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双方就原、被告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足额支付家具款,已履行完毕其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60日内交付合同标的物,故被告未……
四、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郭鑫签订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二、被告郭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货款18382元(不包括2016年10月居然之家已返还原告2000元)、并赔偿原告刘某违约金5514.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9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鑫负担198.50元。
五、律师办案解析
本案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中,交货、验收、付款时间节点的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承办律师围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交易过程,有力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承办律师在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上的专业工作,使争议事实得到充分查明,也为当事人后续通过上诉或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空间。
六、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常见问题(FAQ)
问:对方收货后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答:可凭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起诉主张货款及逾期利息,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问:口头买卖协议打官司有用吗?
答: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但需要送货、付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及履行情况。
结语
如果您在青海(西宁、海东、海西、玉树等地)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长期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评估、诉讼代理、执行跟进等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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