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西宁市民李女士反映:双11预售期间,她看中一款标价“直降800元”的家电,下单后发现该商品在促销前一周的售价与促销价几乎相同,所谓“原价”是临时抬上去的;另一位张先生则遇到商家宣传“价保30天”,降价后申请补差价却被以“优惠券不参与价保”为由拒绝。这类“先涨后降”“价保落空”的情况合法吗?消费者能否索赔?
【律师解答】
律师解答:一、“先涨价再打折”涉嫌价格欺诈。《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市场监管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施行)进一步明确,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属于价格欺诈,“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正是其典型情形。二、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构成欺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三、价保承诺具有约束力。商家明示的价保规则属于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差价的,消费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差价损失。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要求电商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实务建议】
实务建议:第一,下单前后做好价格证据固定——对商品详情页、价格走势截图保存,可用第三方比价工具查询历史价格并保留记录;第二,保存价保宣传页面、客服承诺聊天记录;第三,维权路径依次为:与商家协商→向平台投诉要求介入→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金额较大或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第四,注意“退一赔三”以商家存在欺诈故意为前提,单纯标价错误一般不适用,个案需结合证据判断。
【结语】
结语:大促期间价格套路花样翻新,但“优惠”必须真实。消费者留心比价、留好证据,经营者诚信经营,才能让“双11”真正惠及各方。如遇复杂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遇到类似问题,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