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结伴户外徒步、登山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行队友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26 | 2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结伴户外徒步、登山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行队友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问题描述】

青海户外资源丰富,徒步、登山爱好者众多。某户外群里,张某发帖召集十余人AA制结伴徒步一条高海拔路线,途中队员王某脱离队伍抄近路,坠崖重伤。王某家属认为召集人未尽组织管理责任、队友未及时施救,要求赔偿。召集人和队友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此类案件要区分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自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徒步登山属于典型的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队友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层是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要点在于活动的营利性与组织程度:商业俱乐部收费组织的徒步,组织者须尽路线评估、资质保障、救援预案等较高义务;纯AA制松散结伴,召集人义务较低,但若召集人明知路线危险(未开发区域、恶劣天气)仍组织前往、未做任何风险提示,仍可能被判承担部分责任。第三层是救助义务:队友遇险时,同行者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负有合理救助义务,见危不救且有能力施救的,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本案中王某擅自离队抄近路,自身过错较大,通常会被认定自担主要责任。

【实务建议】

第一,参加户外活动前应书面明确活动性质(AA制还是商业组织)、风险等级,购买专门的户外运动意外保险,这是分散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召集人应做好事前的风险提示、路线告知、装备检查,活动中发现险情及时中止活动,这些动作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免责防线;

第三,事故发生后,各方应保存活动召集记录(群聊截图)、费用分摊凭证、现场救援记录等证据;家属索赔时理性区分责任主体,召集人、队友、景区(如误入管理区域)的责任各不相同,必要时委托律师评估后再决定协商或诉讼。

【结语】

山野有风险,结伴须谨慎。法律既尊重成年人「自甘风险」的选择,也要求组织者和同伴守住安全保障与合理救助的底线。事前多一份准备和告知,事后少一场纠纷和伤痛。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