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予以辞退”——不少公司把“末位淘汰”写进考核制度。年底考核季来临,排名垫底的员工被直接辞退,合法吗?能主张什么赔偿?
一、问题描述
某公司员工小周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排名部门末位,公司依据内部考核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肯结算当月工资,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小周工作五年,月薪8000元。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小周能主张多少赔偿?
二、律师解答
第一,“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直接辞退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也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合同,并须按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以“末位”为由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以小周为例:工作五年,经济补偿为5个月工资,赔偿金即为10个月工资(8万元)。
第三,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再主张赔偿金。此外,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可一并主张。
三、实务建议
1.收到辞退通知后不要主动签“辞职申请”“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签字即丧失主张赔偿的基础;2.保留劳动合同、考核制度文本、排名记录、辞退通知、工资流水等证据;3.在一年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免费;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5.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四、结语
考核可以有,辞退须依法。排名末位不是辞退的“免赔金牌”,劳动者拿到违法解除通知,记得用法律武器算清这笔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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