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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事后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9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问题描述】

西宁一对老夫妻拿出毕生积蓄给儿子全款买了婚房,登记在儿子名下。如今儿子儿媳闹离婚,老人又急又悔: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近来,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后反悔的咨询明显增多。

【律师解答】

能不能要回,先看出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认定为赠与,房屋已登记在子女名下、权利已经转移,父母原则上不能再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有例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一种情形是出资实为借款:有借条、转账备注或聊天记录证明借贷合意的,父母可主张返还借款,但举证责任在父母一方。

【实务建议】

一是出资时就明确性质:是借款就写借条、转账备注写明借款;是赠与就写明赠与对象和条件。二是大额出资尽量签书面协议,可约定居住权或者附义务条款。三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严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及时起诉。四是只有出资凭证、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主张借款较难获得支持,要有心理预期。五是亲情与财产交织时,事前一张纸胜过事后一场官司。

【结语】

舐犊情深,也要给财产归属留一笔明白账。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