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QINGHAI YANHUI LAW FIRM

即可预约 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提交
青海西宁合同纠纷法律指南:定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正确主张方式
来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作者: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6-10-18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结论先行】

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主张定金罚则、违约金或损失赔偿,但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一主张;主张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但增加后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西宁本地诉讼中,法院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裁量。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延辉律师提醒:主张哪一项、主张多少,需要在起诉前结合证据作出选择,选错请求权基础可能导致部分诉请无法获得支持。

一、法律依据:三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上述第588条是处理定金与违约金关系的直接依据。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定金不退、违约金照赔”,这种理解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二、实务要点:三项请求权如何正确主张

要点一: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不能重复主张

合同中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守约方在对方违约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张。选择时应比较两者数额:若定金罚则所得(收受方违约时为双倍定金,给付方违约时为定金被没收)高于违约金,可选定金;反之可选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选定金罚则后,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仍可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另行请求赔偿,但此时不能再主张违约金。西宁本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在庭审中释明该项选择权,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作出选择。

要点二:定金数额受20%上限约束,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践中常见的“诚意金”“订金”“预付款”等表述,若未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不认定为定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使用“定金”字样并约定罚则内容,同时注意控制比例。已支付超过20%部分的款项,在对方违约时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只能按预付款主张返还。

要点三:违约金“过低可增、过高可减”,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至损失数额;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衡量。当事人主张调减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事实;主张增加的,则应就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额提供证据。青海本地法院对“过分高于”的认定,通常结合个案损失比例综合判断,而非机械适用固定比例。

要点四:损失赔偿以可预见规则为限,间接损失需举证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意味着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需要证明该损失在缔约时具有可预见性。在西宁本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损失包括差价损失、另行租房的租金差额、工期延误导致的经营损失等,主张时应有合同、付款凭证、往来函件、评估报告等证据支撑,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支持。

要点五:主张顺序与诉讼请求的写法影响裁判结果

起诉时诉讼请求的表述直接影响审理范围。若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建议在起诉状中明确“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并说明理由;若选择定金后仍主张损失赔偿,应单独列明“判令被告赔偿定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元”。若违约金明显低于损失,可在同一诉请中请求增加违约金至实际损失数额。诉讼请求含糊或重复主张的,可能被法院释明后仍面临部分驳回的风险。

三、青海本地办案提示

  • 管辖与立案: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西宁地区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青海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立案材料,也可到西宁市各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 证据准备:主张定金罚则需提供定金合同、转账凭证;主张违约金需提供合同条款及违约事实证据;主张损失赔偿需提供损失计算依据。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建议提前咨询律师评估举证可行性。
  • 诉前调解:西宁本地法院对合同纠纷普遍开展诉前调解,当事人可在立案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 诉讼时效: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主张权利、对方同意履行等情形可导致时效中断,注意保留催告函、聊天记录等中断证据。

四、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合同里写了“定金不退”,对方违约时我还能要回来吗?

答:“定金不退”通常约束的是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情形。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该约定不能排除法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具体还需结合合同整体条款和违约事实判断,建议携带合同原件咨询律师。

问: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价的30%,对方说太高了,法院会调低吗?

答: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但是否调减及调减幅度由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裁量。守约方应积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违约金被大幅调减。

问:我既想要双倍定金,又想要违约金,可以一起起诉吗?

答:不可以同时获得支持。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起诉时应明确选择一项,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另就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请求赔偿。

五、行动清单

  1. 梳理合同文本,确认其中关于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的具体条款及数额。
  2. 固定对方违约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催告函件等。
  3. 计算定金罚则所得与违约金数额,比较后确定主张方案,避免重复主张。
  4. 就实际损失收集证据,尤其是可得利益损失的可预见性证据,必要时委托评估。
  5. 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诉讼请求写法与管辖法院,必要时申请诉前调解。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 王延辉律师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宁,王延辉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法律事务,熟悉青海本地法院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如您正面临合同纠纷,需要判断定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主张方式,欢迎来电咨询。

电话:0971-811711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具体办公地址可来电获取)